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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为群众办实事54人身损害引纷争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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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感谢法官,感谢法院,辛苦你们为我家的事情到处跑……”。张某妻子林某向主审法官一再道谢。8月23日,泰宁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。

病发生亡家属诉争

年3月至年12月期间,张某就职于尤溪某皮革公司,长期接触二甲基甲酰胺。

罹患肝癌

年12月24日,张某因病入院治疗,医院检查诊断为弥漫性肝癌伴肝内转移。

不治身亡

年2月4日,张某因上消化道出血不治死亡。

引发诉讼

因死者妻子林某及子女与尤溪某皮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,引发诉讼。

实地勘察耐心解纷

由于双方争议较大,该案经诉前多方调解未果。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泰宁法院审理该案。

图|承办法官走访三明市职业病防治中心,了解张某职业病认定情况

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,仔细翻阅卷宗材料熟悉案情,立即开展走访调查,到被告企业现场,了解被告生产情况、卫生管理制度、操作规程,查看张某生前从事岗位的工作环境。

庭审中,双方围绕张某的死亡原因产生剧烈争执。

原告林某及其子女坚持认为,张某已被有关部门认定患职业性慢性重度中*性肝病(二甲基甲酰胺所致),后因肝癌死亡,与其患慢性重度中*性肝病有关联,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被告企业方则认为,虽然张某患职业性慢性重度中*性肝病,但并不必然导致肝癌,且经劳动部门二次鉴定,均未认定张某系因工死亡,故拒绝赔偿,双方僵持不下。

本案先前调解时,被告企业方愿意先行补偿原告一定的款项,在此基础上,承办法官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,找准解纷切入点,尽最大努力化解纠纷,维护劳动者权益。

承办法官走访原告

一方面,法官向原告释法说理,引导原告提出合理的诉求;另一方面,法官对被告晓之以理、动之以情,引导其正视张某在皮革厂工作十余年,对企业作出应有的贡献,且张某在工作期间患有职业性慢性重度中*性肝病(二甲基甲酰胺所致)等事实。在“法、情、理”相融合,法官多次耐心调解,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: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5万元予以补偿。至此,该起纠纷圆满审结,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,并对法官工作表示感谢。

通过多元调解平台在线签署协议

减轻当事人诉累

司法建议促进规范

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发现张某自年3月至年12月在被告处工作期间,未按照规定组织张某上岗前、在岗期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,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。

为此,泰宁法院分别向被告公司和尤溪县卫生健康局发出司法建议,引导企业做好职业卫生防护和职业病防治,实现企业和劳动者的双赢,促进企业健康良性发展。

文稿来源:泰宁法院

编辑:饭饭、何凡、周泽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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